天气预报:
走进南科院
科学研究
科研平台
试验基地
 
首页>通知公告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日期:2010年05月18日 17:16:32点击数:字号:【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海内外吸收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促进我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科发展与国家需求引进人才,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将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综合考察引进人才的学识、业绩、贡献及其发展潜能。
第三条 围绕院《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实施方案与科研人才发展规划》,科学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考核、聘约管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院成立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人事劳动教育处为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人才引进、使用的政策措施,对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 院属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人才引进、使用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以及引进计划实施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用人部门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岗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工作岗位、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进标准与程序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0岁(两院院士不受此限制),并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
A类: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B类: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水平在国际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过国际公认的重要成就;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本行业本领域发展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等。
C类:部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主持过大型国际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提出对学科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课题;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本院急需发展的专业方向相关人才等。
第九条 引进方式采用部门物色人选、国内外公开招聘或个人自荐等。
部门物色拟引进人选,在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院人事劳动教育处申报。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也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人事劳动教育处申报。
第十条 人事劳动教育处综合各部门意见,汇总人才引进年度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各领域当年的人才引进需求、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科研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一条 人事劳动教育处与用人部门组织专家重点考查引进人选承担重大项目任务的可行性和预期贡献:
(一)举行引进人选个人学术报告会,介绍其主要科研成果及对学科发展的思考、拟开展研究的工作设想;
(二)组织到引进人选原单位或通过其它方式对其原工作情况和个人素质进行全面了解和考察;
(三)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
根据综合考查意见提出引进人才建议人选,报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经院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人事劳动教育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按照院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与批准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交人事劳动教育处办理引进手续。
 
第四章 条件保障及待遇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后可优先进入院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站工作,按院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根据引进人才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优先安排引进人才担任重大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与重大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引进待遇:
(一)项目经费支持标准
A类:一次性100万元专项项目经费;
B类:一次性50万元专项项目经费;
C类:一次性20万元专项项目经费。
专项经费项目在引进人才签署聘用合同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立项程序。
(二)根据人才类别和工作时间,提供相应的套房居住。
院引进的全职人才另提供一次性安家费用20万(可用于房屋装修等,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工资、津贴、医疗待遇
(一)工资
根据其聘用岗位,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政策规定核定工资待遇,享受相应福利。
(二)津贴
1、岗位津贴
根据其聘用的岗位和承担的科研项目类别确定。
A类:年岗位津贴1520万元;
B类:年岗位津贴1015万元;
C类:年岗位津贴58万元。
2、绩效津贴
依据院的相关规定核发。
(三)医疗
引进人才在院工作期间享有院在编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应按照院的相关政策,根据实施重大项目的需要,在科研、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经费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 院配备青年科技人员或研究生作科研助理,配合开展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 用人部门应为引进人才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聘期间享受上述待遇。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享受的待遇相应终止。
第二十二条 配偶与子女
(一)配偶
A类:全职来院工作的,院安排配偶工作。
B类、C类:全职来院工作的人员,院尽可能帮助安排配偶工作,工作关系一般为劳动合同制。
(二)子女就读中小学的,院协助联系学校,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章 引进人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首次聘用一般为3年。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受聘期间取得的与院的项目有关的成果(奖励、专利、发表论文等)为院和专家本人共同所属。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完成科研任务后,应按院有关规定,提交科研成果报告、实验原始数据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目录清单等。
第二十六条 按照引进人才的研究领域和工作性质,分别建立以科学道德、科学创新、技术创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评估制度。
(一)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科研进展、学术道德、承担科研任务与项目情况及当年人才经费使用情况等。形成考核意见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聘期评估,由人事劳动教育处组织7~9名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对其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意见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经考核被评为优秀者,优先支持申请国家、部省级项目,优先支持承担重大横向任务。不合格者,院予以解聘或调整岗位,并收回院拔专项经费。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总访问量: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