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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年07月01日 10:33:36点击数:字号:【

办〔2005〕106号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2002年4月,我院制定了《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办法(暂行)》(办[2002]67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以来,对我院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根据信访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国务院对1995年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按照中央和水利部的要求,以及《信访条例》和《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院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信访工作办法》。
    现将《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信访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院信访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我院处理的信访事项;上级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地方政府部门转送需要由我院协助办理的信访事项等,适用本办法。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我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办理。属上级单位的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向有关上级单位报送。非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及时办理。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要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建立院党委领导,院长办公室协调、督办,各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格局。
   各部门和单位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院信访工作机构设在院长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信访日常工作;
   (二)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信访突发事件;
   (五)对信访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制度、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指导院属各部门和单位信访工作,制定院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进院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信访工作;指定信访工作联络人员,负责联络协调本部门或单位的信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八条     院在院网络主页设置群众信访电子邮箱,在院办主页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投拆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做好信访登记工作,把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输入信访信息系统。对群众来信,应签注收信日期。对群众来访问题,做好接谈记录。
   第十条 对信访事项,区分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人直接向我院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我院职权范围内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我院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二)信访人直接向我院提出信访事项,采取走访形式的,院信访工作机构予以接待并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接待,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做好接待工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对上级部门交办或地方政府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院信访工作机构予以处理并根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转送、交办,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抄送院信访工作机构,院信访工作机构报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
   (四)信访事项已经由我院有关部门或单位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院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我院不予受理;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我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对属于我院职责的信访事项,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按照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办理。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办理每一封群众来信,耐心接待每一起群众来访,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下列重要信访事项,应及时呈报院领导,按照院领导的批示办理:
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事关水利工作的重大问题;
2、重要的发明、创造或建议;
3、检举或控告院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检举或控告一般职工,问题严重的;
4、院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申诉及一般职工的重大申诉事项;
5、非正常上访事件;
6、信访疑难问题;
7、其他需要向院领导呈报的信访事项。
   (四)凡检举或控告院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来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交办,原则上不得下转,必须下转时,只准摘转至被揭发或被控告人的上一级组织;
   (五)各单位对于紧急重大信访事项,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有少数人参加但带有突发性、异常性或50人以上参加的信访事项以及有集体进京上访可能的信访事项,要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室发现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信访人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院复查。院收到复查请求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部门请求复核。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室和院属各部门、各单位,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院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室要定期对院信访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年向水利部信访工作机构报送院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认真记载和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院发展或者对改进院工作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贡献的,院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单位和个人,院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信访人无理取闹、妨碍信访秩序的,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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