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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告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
日期:2015年11月02日 17:27:48点击数:字号:【

  本站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5年6月-9月,水利部组织开展了首次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以及新疆建设兵团水利局2014-2015年度的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近日,考核结果业经水利部审定,已向社会公告。

  本年度考核的32个被考核单位中,考核等级为A级的有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北京市、浙江省、重庆市、辽宁省、安徽省、河南省、山东省、吉林省、广东省水利(水务)厅(局)12个单位;考核等级为B级的有山西省、江西省、湖南省、天津市、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福建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黑龙江省、河北省、青海省水利(水务)厅(局)20个单位。各被考核单位的得分将直接按比例计入2014-2015年度国务院对省级政府质量考核得分,在总分100分中,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占3分。本次考核未发现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隐患,水利建设质量总体可控。

  本次考核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各单位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包括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随机抽查的4个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工作考核,抽查的项目包括2个省级组织实施的大中型项目,县级组织实施的1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1个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考核评分为百分制,总体考核评分占60%,4个项目考核评分各占10%。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实地查看、座谈等方式,由专家对照考核评分细则逐项交叉打分,考核组集体讨论确定。

  考核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通过考核,一是健全政府质量监督体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水利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责任,基本实现了政府质量监督的全覆盖。二是促进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提升。各地积极落实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加强技术培训,强化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组织开展质量巡查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三是促进落实水利建设质量责任。参建各方依法落实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责任,按照规章制度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政府监督职责,定期开展稽察、检查和实体质量抽检,限期整改发现的质量缺陷,及时处理并公告参建各方的质量不良行为。四是保障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了水利建设质量意识,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即查即改,通过不断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推进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工作。本次考核实行专家按地域交叉进行实地核查,促进了省际间的相互交流和经验借鉴,也为全面提升水利建设质量保障能力提供了平台。

  通过考核也发现,当前各地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还不均衡,个别地方、个别项目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近期,水利部将逐个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指出该单位在质量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建议意见并督促各地限期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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