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管理,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的招收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人事处负责博士后工作的归口管理。培养部门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承担博士后的进站、中期、出站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博士后的在站培养,对博士后思想政治品德和学术道德等方面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原则上应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人员担任,并正在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重大工程科研项目,具有博士后开展研究所需的经费。全回聘人员担任合作导师的,应指定一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人员担任第二合作导师。
第三章 进 站
第六条 根据院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适时确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公布招收简章。
第七条 申请进站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取得相应学科博士学位。已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暂未取得学位证书的,应符合所在院校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
(二)攻读博士学位时间一般在6年以内。
(三)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四)品学兼优,具备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潜质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和拟开展的研究方向,联系合作导师。
(二)提交申请
申请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合作导师、培养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人事处。申请材料包括:
1.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 本学科领域2位博士生导师推荐信。
3.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者答辩决议书和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等复印件。
4. 身份证复印件。
5. 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
(三)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四)经院批准后,人事处会同博士后培养部门组织开展进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博士阶段学习和科研情况,拟开展研究工作计划、创新设想与目标等。考核专家组一般由5-7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院外专家不少于2名)。
(五)综合专家组考核意见,培养部门提出是否接受进站建议,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人事处。
(六)经院批准后,人事处为申请者办理进站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和博士后进站协议书。
(七)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办理进站手续者,视同其放弃进站资格。
第九条 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招收博士后不超过2名。
第十条 在职人员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我院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获得者申请进站,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但不得少于21个月。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需延长在站时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批准可适当调整在站时间,但最长不超过4年。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按职工管理,享受职工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院提供住宿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从事科研工作,应严格执行我院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要求。进站满1年,人事处会同博士后培养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考核,重点考核研究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专家组组成按照进站考核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院科研基金资助,优先资助青年基金项目。
第五章 出 站
第十七条 博士后申请出站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
(二)以我院为第一单位、博士后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相关研究领域高质量论文2篇及以上。
高质量论文是指论文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考核论文期刊目录》(见附件)所列相关专业领域期刊发表。
(三)博士后研究报告经2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评阅,评价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八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博士后可申请出站。出站考核由人事处会同博士后培养部门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博士后研究计划实施情况、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考核专家组组成按照进站考核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出站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经考核,博士后满足下列条件其中两项(第一项为必备条件)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1. 以我院为第一单位、博士后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相关研究领域A级高质量论文2篇及以上。
分级参考《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考核论文期刊目录》。
2.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
3.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等额内人员)。
4. 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5)。
5.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排名前2)。
(二)经考核,博士后满足下列条件其中两项(第一项为必备条件)的,可确定为良好等次:
1. 以我院为第一单位、博士后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相关研究领域A级高质量论文1篇。
分级参考《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考核论文期刊目录》。
2. 获得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级及以上博士后基金项目。
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
(三)经考核,博士后仅满足出站基本条件的,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四)博士后出站考核未通过,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等次为优秀且在站时间不超过3年;博士后出站考核等次为良好、在站时间不超过2年、业绩突出且为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培养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留院申请,经科研管理处、人事处审核,报院批准后,按院有关规定办理聘用进编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留院,可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章 延期与退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超过2年即为延期,到期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博士后培养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因个人原因提出退站的,应提交退站申请表,并在中国博士后网站办理退站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 进站后6个月内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自身原因难以完成研究计划的。
(五)出国无故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六)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延期、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
(七)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八)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九)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十)其他应予以退站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退站,应在1个月内办结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等离院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无正当理由提出并办理退站的,其合作导师自博士后退站之日起2年内不得新招收博士后。
第七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坚决抵制学术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条 博士后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加强对博士后的科研诚信教育,指导和督促博士后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人〔2008〕1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在站的博士后,出站考核评定按照《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稿)(南科人〔2016〕158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